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决定实施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前,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