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医疗急救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特定的时段和路段禁止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