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医疗急救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特定的时段和路段禁止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