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公共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禁止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和用途。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