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公共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禁止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和用途。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