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在道路上从事施工作业等非交通活动,应当按照道路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时限开展活动,并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并配合做好施工期间的交通通行的相关工作,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及保护措施。活动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确需延长施工期限的,应当将批准后的施工范围和时限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

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进行相关审批时,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减少对道路交通通行影响的原则。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等非交通活动,临时恢复通行。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