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外形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遮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