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一条已修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其新增机动车注册或者转移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