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都市发展区外按照下列规定制定街道、镇总体规划:(一)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街道的总体规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二)镇总体规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