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综合交通、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地下空间、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涉及空间布局与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