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征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化工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城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和新城区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域,街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