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勘:(一)接到相关当事人的报警、投诉的;(二)相关部门、单位反映在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三)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获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经现场查勘后发现确有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采取应急排险措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