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勘:
(一)接到相关当事人的报警、投诉的;
(二)相关部门、单位反映在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获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区房屋主管部门经现场查勘后发现确有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采取应急排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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