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四条有效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在本区域内招收新生,应当列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计划,在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对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