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在本区域内招收新生,应当列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计划,在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对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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