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督促本地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