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帮助,对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商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期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