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企业补发协商代表应得的工资、福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