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企业补发协商代表应得的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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