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拖延答复的;
(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享受各级政府对企业的奖励和扶持政策,不得参加由公共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表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不良信用企业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劳动保障执法年度书面审查不予通过;企业经营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