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企业非因法定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依法支付赔偿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