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十九条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一)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二)本县(市、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三)本县(市、区)、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四)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