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企业方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提出方应当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对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在答复后10日内进行协商。

企业1/3以上的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企业工会未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的,上级工会有权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在上一级工会指导帮助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