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条有效企业方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提出方应当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对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在答复后10日内进行协商。企业1/3以上的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企业工会未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的,上级工会有权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在上一级工会指导帮助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