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十八条有效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90%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