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

(一)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二)本县(市、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本县(市、区)、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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