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二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二)及时向本方通报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并接受询问;(三)收集、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信息资料;(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