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