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一条有效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