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二)及时向本方通报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并接受询问;

(三)收集、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信息资料;

(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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