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三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