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