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中医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中医工作。市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促进和保障中医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