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中医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中医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促进和保障中医事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