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采取措施为发展中医事业提供条件和保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