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对本市中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