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下列工作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进行:(一)中医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二)中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三)中医医疗、教育和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四)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