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中医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医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由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或者与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内容不相符的中医医疗广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