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发展中医事业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按照继承、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原则,发挥中医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