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发展中医事业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按照继承、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原则,发挥中医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