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