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