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