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第九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学前教育的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