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为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各级妇联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内的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为社区内未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儿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从事家庭看护学龄前儿童的从业人员提供学前教育的指导与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