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综合协调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学前教育机构。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社团,在社区内开展学前教育活动。农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采取多种形式保证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