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学前教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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