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教研活动、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育科研项目的申请、评优、科研成果鉴定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