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支持、鼓励和组织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教育质量提高。推广新的学前教育的训练方案、教材等科研成果,应当经专家鉴定,并报市或者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