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教育的机构。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