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开展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与和谐发展。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本市倡导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