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二章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第八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人民政府所属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实施同一法律、法规的,应各司其职;职责划分不明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执法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