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人民政府所属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实施同一法律、法规的,应各司其职;职责划分不明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执法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4,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