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二章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第九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审判、检察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取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