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二章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第七条已修改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将法定职责依法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应加强对其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法行为负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