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将法定职责依法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应加强对其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法行为负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